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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334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70 2022-06-01 10:31:11 来源:商标局

关于第521334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5号

   

申请人:衡水嘟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33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8265754号“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8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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