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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55663号“B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90号
申请人:霍少兰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5663号“B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1630号“BOK”商标、第24100331号“小点 BOOK及图”商标、第41945200号“BOOK 讯”商标、第44280507号“乐BOOK思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BOK”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英文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