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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32899号“妙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582号
申请人:卡夫食品瑞士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899号“妙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0813516号“妙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12052号“妙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62756号“妙卡miao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0月15日已被我局以(2019)第317216号、(2020)第25768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1月12日已被我局以TMZC2496275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