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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33557号“吉隆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74号
申请人:马晓东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3557号“吉隆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中的“吉隆”具有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吉隆”,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下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