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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13934号“华米HUAM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慧爱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13934号“华米HUA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54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54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销售发票及毽球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产品图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数量极少,其并无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而是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授权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发票为副联,缺少发票首页,有象征性使用的嫌疑。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毽子商品,复审商标在除体育活动器械以外的商品上均没有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的复印件,并无增值税发票首页予以佐证其真实性,加之,仅凭一张销售清单不足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存在足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使用行为。产品图片属自制证据,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吴立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