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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80066号“劳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096号
申请人:广东劳卡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80066号“劳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376号“劳卡LAO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3238号“劳卡LAO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荣誉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在“秤;电话机;试电笔;电线;眼镜”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电视机;晶体管(电子);电开关;电插头;电子防盗装置;电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