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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00982号“AMM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1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300982号“AMM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332号

   

申请人:徐伟林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300982号“AMM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570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笳琳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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