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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33307号“达尔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64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火山冷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33307号“达尔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96005号“达尔滨湖”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066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爽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