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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91936号“汉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76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3591936号“汉融”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6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上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汉融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91936号“汉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203号决定,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合同、收据及发票;2、证书及获奖资料;3、公众号截图及参展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从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故复审商标未于指定期限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2020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合同、收据及发票,上述证据中部分合同未提交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我局不予认可。部分合同中显示的为“室内设计、相框”等相关服务和商品,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申请人的证据2证书及获奖资料,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公众号截图及参展图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孙昕
刘蓉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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