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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39558号“天地壹号 5.20 吃醋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02号
申请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9558号“天地壹号 5.20 吃醋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3664号“520及图”商标、第14259793号“语晨 520”商标、第12264556号“52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消费者。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520”,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吃醋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