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5080841号“AMWA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1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080841号“AMWA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72号

   

申请人:成都安姆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80841号“AMWA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4549号、第38167493号、第19468053号、第17779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所指定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相关公众施加注意力程度较高,不易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MWAV”与引证商标二“MWAV”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雷达设备;无线电设备;集成电路;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雷达设备;无线电设备;集成电路;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