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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74796号“特跑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4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7774796号“特跑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92号重审第0000001367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9292号《关于第37774796号“特跑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7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9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字第1070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37774796号“特跑族及图”商标(以下称)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第13951678号“特跑族TEPA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对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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