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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79379号“雷霆沙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950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79379号“雷霆沙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63737号“雷霆沙赞”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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