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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02376号“哇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11号
申请人:杭州乳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2376号“哇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88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服务的行业属性、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包装材料、出库单、经销合同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哇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