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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15468号“炎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17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7315468号“炎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244号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意禾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焱黄之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翔枫)
  委托代理人:四川特大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47315468号“炎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及关联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在多个类别上囤积大量商标进行售卖牟利,其中不乏有大量抄袭国内外知名品牌,原注册人囤积注册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目的,且注册商标数量和类别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注册商标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转让获取不当得利,争议商标就是售卖商标之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转让公告;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关联主体的商标注册列表;
  3、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经合理转让从原注册人处获得,被申请人与原注册人系合作关系,共同开发“炎黄”酒业市场。原注册人名下虽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但较多处于无效状态,不能单纯从申请数量较多即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尽管原注册人明显部分商标在出售,但争议商标并未出售,不能因为个别商标出售行为就认定所有商标都是以出售为目的的注册。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生产委托书、产品包装照片和视频、所获荣誉等证据(U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同时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翔枫(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包括“绍兴塔”、“南极鹰”、“天仙配”、“名欧宝马”、“保罗泰利”、“皇家将军”、“皇家林肯”、“阿驰顿”、“古悍马”、“路易雷诺”、“布加迪”、“唐伯虎”、“巴菲特”、“红楼梦”、“大宅门”、“雍正皇帝宴”、“诗人李白宴”、“阿诗玛”、“拿破仑”、“凯旋门”、“诸葛亮”、“梵高”、“西游记”、“王中王”、“冠军松鼠”、“达尔文”、“锅里捞”等商标,大量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或被不予注册及宣告无效。
  此外,被申请人的第32198061号“炎黄及图”商标、第36301507号“炎黄老窖及图”商标(均为原注册人受让)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所涉及的裁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5月7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如“名欧宝马”、“保罗泰利”、“皇家林肯”、“阿驰顿”、“古悍马”、“路易雷诺”、“布加迪”、“唐伯虎”、“巴菲特”、“红楼梦”、“大宅门”、“雍正皇帝宴”、“阿诗玛”、“诸葛亮”、“梵高”、“西游记”、“王中王”、“冠军松鼠”、“达尔文”、“锅里捞”等商标,大量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或被不予注册及宣告无效。原注册人对上述他人知名品牌理应知晓,但其仍大量复制、摹仿、抄袭的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具有牟取利益的故意,其后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行为,亦证实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原注册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亦表明其已知晓原注册人存在大量商标注册以及商标出售等行为。原注册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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