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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141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57号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4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