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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84313号“MOR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40号
申请人:麦典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284313号“MOR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0658号“玛依德MORYID”商标、第7056084号“MODIO”商标、第15660676号“Moudio”商标、第29416086A号“MORCIO”商标、第4338743号“蒙迪欧MODIO”商标、第11189389号“Mor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尚未续展,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ORDIO”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中的英文“Moudio”、“MORCIO”、“MODIO”、“Mordo”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 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电开关、电插座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三至六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箱(电)、电开关、电插座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