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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33139号“INSPECT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61号
申请人:塔斯米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3139号“INSPEC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171号“INSPEC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INSPECTRA”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文“INSPECTRA”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环境气体探测激光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