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6512367号“沃雷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09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6512367号“沃雷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21号

   

申请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辈辈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4日对第46512367号“沃雷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703322号“雷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90932号“雷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250602号“雷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雷沃”一直是申请人在先持续使用的字号,且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者,其必然知晓申请人“雷沃”商标,但其仍然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网站简介;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商标许可合同;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4、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5、申请人参加展会及行业活动照片;6、网络搜索打印件;7、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8、申请人销售合同;9、申请人审计报告;10、在先相关裁定及判决;11、被申请人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注册商标信息;12、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13、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一致,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电能、工业用油、汽油、工业用矿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发动机油、润滑油、柴油、燃料油、煤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由马特马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沃雷特”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能、汽油、柴油、燃料油、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雷沃”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雷沃”字号在电能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能、汽油、柴油、燃料油、煤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