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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73289号“KBC A Yokogawa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77号
申请人:KBC ADVANCED TECHNOLOGI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3289号“KBC A Yokogawa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0897号“YOKOGAWA及图”商标、第1314819号“YOKOGAWA”商标、国际注册第1544488号“YOKOGAW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8051号“YOKOGAWA Co-innovating tomorrow”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374号“Yokogawa Test & Measurement”商标、第6677683号“K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考虑修改对“技术咨询服务”的描述。申请商标中加入“Yokogawa Company”的设计取得了横河电机株式会社的同意,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母公司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商标共存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非我国所接受的规范商品名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Yokogawa”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A Yokogawa Company”与申请人实际名义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侯广超
王燕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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