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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26164号“首位 SHO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48号
申请人:北京宏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26164号“首位 SHO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3510755号“首位”商标、第45091760号“首位SHOUWEI”商标、第7132540号“首位SHOUWEI”商标、第43513318号“首位”商标、第3759523号“SHOWA”商标、第4498574号“SHOWA”商标、第11799133号“数卫 SHOWAY”商标、第15810215号“SOWAY”商标、国际注册第1236303号“SHOWA”商标、第4197162号“SOWAY”商标、第9965401号“U-SHOWA SHIN”商标、第10929442号“SHIWAY及图”商标、第39997195号“炫威迩 SHOWAY”商标、第20651590号“SHOWAY”商标、国际注册第835847号“SHOWA及图”商标、第23241906号“SHOWRAY”商标、第1598600号“SHOWA”商标、第15423108号“搜位SHOWWAY及图”商标、第42803022号“SHOWA3D”商标、第7283551号“SHOWAY”商标、第7885734号“先威 SO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2、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八、二十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二十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631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八、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八、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SHOWAY”与引证商标十九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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