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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27766号“白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44号
申请人: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27766号“白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2061号“白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75561号“白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在“肉、香肠、肉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水果罐头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白象”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香肠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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