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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8805号“牧羊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497号
申请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8805号“牧羊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1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调味品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挂面、方便面、面粉、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面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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