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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4927号“培优辅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3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694927号“培优辅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98号

   

申请人:北京仁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4927号“培优辅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7489号“培优 教育PEIYOUJIAOYU及图”商标、第44448355号“培优教育”商标、第42825071号“培优国际”商标、第32864423号“培优在线”商标、第10776384号“培优学堂”商标、第5918219号“优培youpei”商标、第27050333号“培优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已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除文具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文具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培优辅导”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培优 教育”、引证商标三汉字“培优国际”、引证商标四、七汉字“培优在线”、引证商标五汉字“培优学堂”首要认读部分均为“培优”,在整体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由于中国汉字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优培”也可认读为“培优”,申请商标汉字“培优辅导”与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连环漫画书、书籍、海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相区分。另,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报、连环漫画书、书籍、海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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