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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79700号“海蓝净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12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9079700号“海蓝净家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8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洁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对第39079700号“海蓝净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海澜之家”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经申请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海澜之家HLA”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02562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8181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38047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名下注册多件“海蓝净家及图”商标,具有复制摹仿、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情形。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关于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店铺照片、“海澜之家HEILAN HOME”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宣传照片、相关媒体报道、公益活动相关资料、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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