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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86100号“诺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57号
申请人:成都诺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86100号“诺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1895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构成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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