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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37830号“爆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18号
申请人: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链诚(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37830号“爆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申请商标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包装印刷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爆泡”使用在维生素泡腾片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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