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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61162号“摩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67 2022-04-28 17:59:4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4361162号“摩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澳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云生
  
  申请人因第14361162号“摩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552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4年至今一直连续使用“摩点”商标,并且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地域范围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摩点”商标档案;2、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复审商标使用产品图片和宣传图片;4、产品销售发票;5、委托加工合同及付款凭证;6、产品原料采购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特瑞斯特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8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青岛澳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青岛澳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其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6并未显示商标,亦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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