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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87163号“青花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233号
申请人:广州市青花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87163号“青花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4580号“香花瓷 BLUE AND WHITE PORCELAIN”商标、第21256634号“青花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