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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60819号“壹豆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548号
申请人:深圳市向日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信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0819号“壹豆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0501号“一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食用豆粉;土豆粉;大豆粉;豆豉;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壹豆传奇”与引证商标“一豆”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食用豆粉;木薯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可可粉;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可可粉;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