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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76304号“仟佰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6号
申请人:李志珍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76304号“仟佰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文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7000号“仟佰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23145794号“仟花佰草QANHABUYTH”商标、第33758869号“仟花佰草QANHABUY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再类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文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