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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17974号“丹美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93号
申请人:象山丹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17974号“丹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初步审定第44123750号“丹美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动物清洁、园艺、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均支持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该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动物清洁、园艺、配镜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