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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96077号“LOVE & PE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23号
申请人:胡汉财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96077号“LOVE & PE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538号“LOVE AND PE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9491号“LOVE & PE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87837号“LOVE&PE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147315号“LOVE&PE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泳衣、服装以外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游泳衣、舞衣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游泳衣、服装以外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游泳衣、舞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OVE&PEACE”与引证商标一“LOVE AND PEACE”、引证商标三“LOVE&PEACH”、引证商标四“LOVE&PEACE”文字组成相同或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游泳衣、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