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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51664号“AQ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70号
申请人:AQDOT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1664号“AQ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14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6716号商标、第5697934号商标、第12561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3、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香水、除臭剂、清新剂和芳香剂;宠物用芳香剂;宠物沐浴露;家用和个人护理用带香味的水;上述所有商品均不属于口腔护理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用香水、除臭剂、清新剂和芳香剂;宠物用芳香剂;宠物沐浴露;家用和个人护理用带香味的水;上述所有商品均不属于口腔护理商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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