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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3713号重审第0000001238号
申请人:赛诺菲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3713号《关于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医药制剂”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对此本院认为,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至三药品包装上来看,其在药品上的使用方式包装正面使用“赛诺菲”,背面使用“SANOFI”,包装正面还同时使用“波立维”“可达龙”“克赛”等已注册为商标的药品商品名称并标注注册商标标注,背面或侧面显示生产企业、分装企业等信息。因一家制药企业通常生产多种药品,将公司商号和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商品上共同使用系制药行业的商业惯例,公司商号的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和区分药品种类的作用,因此在包装上标注的其他注册商标,不会影响其公司商号的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发挥。置于申请人未在“赛诺菲”“SANFOFI”上标注注册商标标志的问题,因标注注册商标标志现已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以是否标注注册商标标志进行判断,而是要看该标志是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其药品上使用的“赛诺菲”“SANOFI”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申请人在刊登的广告上具有相同的商标使用方式,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赛诺菲北京公司、赛诺菲杭州公司财务报告显示,在2019年之前,其每年营业收入金额较高,且逐年增长,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药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额等数据均有报道,其多款商品在参加研讨会、推荐会,并在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推广其药品。根据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国图检索报告,报刊杂志对申请人及其药品均有报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
争议商标商标“赛诺菲Sanofi”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赛诺菲”“SANOFI”为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高。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引证商标一、三来已驰名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亦为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药品。被申请人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不正当借用了申请人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争议商标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借用了申请人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马媛媛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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