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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后起诉他人商标侵权被驳回
——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诉蔡中伟、蔡会干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宿迁中院(2019)苏13民初68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0)苏民终1059号
【基本案情】
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高科公司)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美国蒙罗维亚公司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该公司的在先商标“”,却未经许可,将该在先商标中的图案“
”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予以使用。中环高科公司认为,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制有其注册商标的花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内容】
宿迁中院一审认为,中环高科公司明知他人在先商标,仍将其中的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与他人在先著作权相冲突,明显具有非正当性。对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否定性评价,故该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中环高科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是恶意抢注境外品牌并据此恶意诉讼被驳回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将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物的姓名、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抢注、攀附使用。这是一种不劳而获,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是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恶劣行为,不仅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还破坏了创新生态。本案中,行为人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在先商标,却擅自将境外在先商标权人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与境外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作品著作权产生冲突,构成权利滥用。不仅如此,行为人还依据抢注的商标起诉他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对这种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信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者的起诉行为和主张判决驳回,体现了守正创新、弘扬正气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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