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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1年审结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九

阅读:544 2022-04-20 11:37:09 来源:江苏高院

恶意注册商标后对在先使用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纪家乡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常州中院(2021)苏04民初13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643号

【基本案情】

陈小丹长期使用“颐和果园”标识从事水果等农产品网络销售,该标识有一定影响力。纪家乡对此明知,却在计算机程序等类别上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在与陈小丹商谈转让未果后,对陈小丹及其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中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通过保全冻结对方资金,在诉讼过程中还伪造其在先使用的证据,最终其诉讼请求被判驳回。乐中公司认为,纪家乡恶意诉讼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内容】

常州中院一审认为,纪家乡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乐中公司及陈小丹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另外,纪家乡在实体店铺、拼多多上使用“颐和果园”标识销售水果,足以使人误认为其与陈小丹、乐中公司之间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纪家乡赔偿乐中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因纪家乡未缴纳上诉费用,江苏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例价值】

本案是认定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起典型案例。恶意诉讼本质上为侵权行为,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具有正当权利但滥用权利,或者虽在形式上享有相应权利,但该因权利系抢注等不正当申请注册而产生,实质上并无受保护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其反而起诉他人侵权试图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陈小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颐和果园”标识在网上销售水果,并产生了较大的受众群体。纪家乡对此明知,却恶意抢注“颐和果园”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即与陈小丹团队高价商谈转让事宜。双方谈判未果后,纪家乡又在明知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陈小丹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的情况下,仍对陈小丹、乐中公司提起巨额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冻结陈小丹及乐中公司资金,在此期间其还提供虚假发票等证据,主观恶意明显,且有悖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纪家乡构成恶意诉讼并责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惩治恶意诉讼及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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