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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阅读:550 2022-04-26 17:20:56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是产业不断升级的动力源泉。2020年以来,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728件,其中民事案件1594件、刑事案件70件、行政案件64件。一直以来,常熟法院坚决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2022年对“苏州百某利公司、骆某英、骆某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开出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有效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做客《午间风——法治会客厅》,以审判实例入手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探索创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助推知识产权全面保护,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黄某强诉告常熟淘某公司、许某兄弟服装厂、天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黄某强注册了呈现出裂变状的“”商标以及“”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但至今未曾对上述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也无相关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并且在经营中均使用“DEVIL DECLARATION”英文的标准书写字体。被告许某兄弟服装厂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规范书写的“DEVIL DECLARATION”英文,以及“”商标,并在天某公司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天某公司删除了相应的链接。

 

【法院审理】

黄某强主张权利的商标显著性低,不具有知名度,被告淘某公司、许某兄弟服装厂对英文“DEVIL DECLARATION”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对原告持有商标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未经使用与宣传推广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获得的司法保护力度弱。另外,将文字作为装饰在服装上使用以彰显其服装的潮牌理念,属于文化因素对服装产业的介入,对不具有知名度且在法律上认定为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而言,并不会造成混淆。

 

案例二:张某宝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张某宝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购进的52度“五粮液”、“国缘”四开门、“国缘”柔雅、“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80余万元。后,张某宝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常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此后,五粮液公司又以张某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构成商标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宝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

张某宝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的时间长、范围广、对象多、金额大,并且白酒在商品种类上应划属食品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据此,常熟法院判决张某宝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官点评】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全部的侵权责任承担完毕。对于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假售假者,如权利人针对先前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波司登公司诉飞某电子商务公司、雷某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波司登公司拥有“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飞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雷某华。波司登公司以飞某公司在“拼多多”上开设名称为“飞某服饰专营店”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假冒“波司登”品牌的羽绒服,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

飞某公司在网店中销售含有“波司登”系列商标的假冒服装,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雷某华作为飞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制度并非一人公司股东免责的挡箭牌。

 

案例四:赵某阳、李某、邹某、唐某、邱某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邹某伪造“青岛沃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沃隆”注册商标证等材料,委托李某生产带有“沃隆”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委托赵某阳生产带有“沃隆”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个。后,邹某将上述外包装盒、内包装袋销售给邱某峰等人用于制造假冒“沃隆”品牌的每日坚果。邱某峰、唐某则适用上述包装,在广西省桂林市生产假冒“沃隆”的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后向全国各地零售商及消费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另外,邱某峰还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沃隆”商标的每日坚果,向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邹某未经许可,分别委托赵某阳、李某生产使用“沃隆”注册商标,生产的数量与涉案的金额巨大;邱某峰则向上述人员购买包装后,未采取任何食品生产的卫生保障措施,在其租赁的房屋中组织人员生产坚果,涉及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因此,常熟法院判处各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二百二十四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常熟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重点;食品造假,一直是常熟法院重拳打击的对象。本案中,不但有生产、销售假冒坚果的被告人,而且还有为其印制各种包装袋、包装盒的被告人,形成了完整的食品制假、售假的产业链,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必须严厉打击,因此,法院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法定最高刑。

 

案例五:苏州百某利公司、骆某英、骆某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骆某英、骆某巧在经营百某利公司期间,购进大量假冒“海飞丝”、“潘婷”、“飘柔”、“清扬”、“沙宣”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并向常熟及周边地区的多家超市销售。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百某利公司实际销售上述洗发水的累计金额已达十七万余元。2020年,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在百某利公司的仓库,共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洗发水21098瓶,价值四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百某利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骆某英、骆某巧作为百某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针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设置了禁业禁止制度。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实际的经营中已经对部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并且还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质期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经营活动。

 

案例六:顾某保虚假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顾某保在超市柜台销售珠宝首饰时,以超市购物后免费抽奖的方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并设置了相应的奖项。但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顾某保用于抽奖的奖卡,仅有“抵用2000”与“谢谢惠顾”两种,有奖销售海报中宣称的“1000元代金券、500元代金券、精美电饭煲”的奖项为虚构。调查中,顾某保也确认,其柜台出售的珠宝首饰产品标价在2000元以上,利用消费者抵扣掉2000元获得实惠的心里,达到销售首饰商品的目的。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顾某保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对其处罚金5万元。顾某保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顾某保在有奖销售中,在所设奖项种类上,与其公示的有奖销售的奖项种类不符;在中奖概率上,与其公示的有奖销售的中奖概率明显不符,构成虚假有奖销售,故驳回顾某保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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