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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1年审结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八

阅读:379 2022-04-20 11:37:09 来源:江苏高院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构成虚假宣传

  ——张玉鹏诉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正宏许记老鹅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扬州中院(2020)苏10民初107号

【基本案情】

张玉鹏被认定为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店(以下简称正宏许记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张玉鹏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扬州中院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意在表明“正宏许记”的黄珏老鹅制作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市政府将非遗牌匾授予该店,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系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行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人为地提高了其竞争优势,变相使张玉鹏客户资源减少、潜在市场压缩,并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正宏许记老鹅店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冒用市政府授发的非遗牌匾和“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张玉鹏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法院判决:正宏许记老鹅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玉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黄珏老鹅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大运河文化的一项内容。一方面,本案判决对被告在经营中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门头上伪造市政府授发的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牌匾,并据此以非遗传承人身份进行大量虚假宣传,恶意提升自己竞争优势,发展大量加盟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依法使用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本案判决还涉及“黄珏老鹅”名称以及制作技艺的使用问题。考虑到“黄珏老鹅”一般制作技艺已经公开,判决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鼓励弘扬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明确了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法治界限,否定原告对案涉“黄珏老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使用的垄断性权利,对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护航大运河(扬州段)文化由文化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并走向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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