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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宣传、评奖系恶意侵权行为
——王广祥诉孙荣刚侵害著作权纠纷
一审:南通中院(2017)苏06民初319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188号
【基本案情】
王广祥应孙荣刚请求将其摄影作品寄给孙荣刚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荣刚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还将王广祥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用于申报“金眼奖”、出版专著、网络宣传、参加展览、论文写作、媒体发表、接受采访等。王广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荣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裁判内容】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王广祥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孙荣刚的相关行为侵害了王广祥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责令孙荣刚停止侵权,赔偿王广祥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王广祥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孙荣刚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需在全国范围内、行业内赔礼道歉的程度,遂改判责令孙荣刚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南通日报》“中国记协网”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摄影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恶意侵害情形,系摄影类作品中判决赔偿数额较高的一起著作权案件。涉案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侵权人先行向权利人约稿,然后却将权利人作品作为其个人作品用于出版专著、参加中国新闻摄影界的最高奖项“中国新闻摄影记者金眼奖”评奖,并获得“金眼奖”,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发表的文章中多次自称其系涉案特定作品的拍摄者等等,以谋取个人名利。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恶劣。为此,法院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从高确定赔偿额为15万元。同时,二审法院判决依据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原则,将赔礼道歉的范围扩大至国家级多家报刊及网站。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对独创性较高摄影作品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此外,本案还涉及以报纸摄影专版形式使用多个作者、多幅图片时署名方式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诸多疑难复杂问题。本案在这些问题上确定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加强著作权保护、激励公众创作的导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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