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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1年审结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六

阅读:577 2022-04-20 11:37:09 来源:江苏高院

举办微信抽奖的奖品信息不明确构成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

  ——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

  一审:苏州吴江区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

【基本案情】

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不一致,与预想差距较大,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产生分歧,与预期有差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优幼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内容】

苏州吴江区法院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公益活动。参与抽奖者虽无需支付费用,但是以个人信息换取抽奖机会。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优幼公司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优幼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互联网服务中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有奖销售产生了一些新形式、新特点,并不局限于以实际达成交易、支付对价为前提,奖励对象也不限于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者。与普通有奖销售不同的是,本案涉及的有奖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实际的产品销售或服务,而是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群体,组织微信抽奖活动,明确要求参与者填写个人信息,转发其微信文章还可以获取额外抽奖机会,事实上是借此宣传其微信公众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招揽客户。在此前提下,举办者设立的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应当清楚、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应当一致,否则是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本案判决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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