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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1年审结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五

阅读:447 2022-04-20 11:37:09 来源:江苏高院

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投诉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苏宁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

  一审:连云港中院(2019)苏07民初198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368号

【基本案情】

刘苏宁与刘子琛在合伙经营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本公司)天猫店铺期间,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照片,以宣传店铺产品。散伙后,刘苏宁带走了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后刘苏宁通过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斯公司)向天猫公司投诉该店铺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据此删除了商品链接。云本公司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摄图片,未能申诉成功,相关销售链接因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云本公司认为两被告恶意投诉,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

【裁判内容】

连云港中院一审认为,刘苏宁明知与刘子琛共有作品著作权,云本公司有权使用,仍通过超威斯公司投诉,明显具有恶意,导致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困扰,妨碍平台交易秩序。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其加倍赔偿因恶意投诉产生的利润损失、店铺信誉损失、流量损失、消除用户粘性减弱等不利影响而支出的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全部损失,全额支持了原告200万元赔偿请求。刘苏宁与超威斯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发送错误通知法律责任的承担。判决对恶意投诉产生的全部损失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化。因侵权人恶意投诉明显,法院依法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令投诉人加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全额支持了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请求。本案裁判对今后类案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严厉打击了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准则,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投诉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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