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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未按证据提供令提供证据推定侵权获利额等事实成立
——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诉海盐好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罗格朗建材有限公司、计郑平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无锡中院(2021)苏02民初399号
【基本案情】
诉讼中,无锡中院根据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等申请,裁定责令被告提交由其掌握的案涉产品销售的收付款凭证、合同、订单、发票等交易记录。海盐好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生活公司)提交了2018—2020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2020年部分商品的发票,未提交其他证据。
【裁判内容】
无锡中院认为,好生活公司提交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不在法院责令提交的证据之列,且由其自行制作,真实性存疑。发票载明的客户与金额与该公司被行政机关查获的经营规模及抖音视频反映的销售者数量、分布地域等事实不符,明显不能反映其全面、真实的销售情况。现有证据反映其对外销售的数量远在其所述数量之上。嘉兴市罗格朗建材有限公司亦未按裁定提交任何证据。据此,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规模、侵权获利额等事实成立,被告侵权情节严重、时间较长,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请求。被告上诉后主动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价值】
本案是当事人违反法院下发的证据提供令后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例。证据提供令是指相关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掌握或控制,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取得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证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针对证据提供令,有责任提供证据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并可以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制裁。本案中,原告难以取得被告掌握的经营资料,而上述经营资料对于本案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具有关键证明力。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在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根据举证妨碍制度,推定权利人关于被告获利额、侵权情节严重等主张成立,据此全额支持其200万元的赔偿请求,体现了有效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减轻维权负担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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