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5926176号“程大龙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3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926176号“程大龙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58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程大龙虾餐馆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26176号“程大龙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分别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4028号“程大Che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85500号“大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4473号“大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96808号“大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97903号“大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龙虾”专用权,且“龙虾”为非显著部分,该词汇的使用并不会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腐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黄油、食用葵花籽油等商品上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肉罐头、奶、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程大龙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汉字“大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龙虾(非活)、鱿鱼(非活)、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龙虾”,即使申请人放弃“龙虾”部分商标专用权,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识别和认知,将其使用在龙虾(非活)以外的商品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虾(非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鱿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4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