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6091355号“PYTOR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40号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91355号“PYTO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41583510号“pytorch mob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书中被决定不予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