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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54893号“夯吉金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35号
申请人:保靖县吕洞山夯吉苗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在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54893号“夯吉金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3902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地名“金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