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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43006号“京顺埃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8号
申请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京顺华丰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38243006号“京顺埃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84910号“埃特”商标、第18695136号“埃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2、纳税证明;3、销售发票;4、宣传使用证据;5、部分认证和荣誉证据;6、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7、行政出发决定书、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板岩粉;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屋瓦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埃泰克斯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3、埃泰克斯有限公司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许可期限分别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因此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京顺埃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埃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非金属建筑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屋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