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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11403号“火锅式装修HOT POT
DEC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074号
申请人:北京臻宝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宣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1403号“火锅式装修HOT POT 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火锅式装修”的开创者,主营业务是写字楼工装。“火锅式装修”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之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行业辨识度较高,已经具备作为商标标识的显著识别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火锅式装修”及外文“HOT POT DECORATION”组合而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建筑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整体组合未产生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