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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7389号“来来充电 To char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30号
申请人:上海瀚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7389号“来来充电 To char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7480号商标、第27524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