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173370号“CR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11号
申请人:重庆回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威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73370号“CR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328号“CSOFT及图”商标、第18071107号“CMSOFT”商标、第32869008号“CMSof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RSOFT”与引证商标一英文“CSOFT”、引证商标二“CMSOFT”以及引证商标三“CMSof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